“公司想辭退你,完全不必說你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但其實就是這個原因。”近日,反歧視民間公益組織北京益仁平中心發布了《2008外企乙肝歧視調查報告》。被主辦方邀請到發布會現場的北京的羅先生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去年年底,公司組織新員工體檢,他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結果被公司以培訓階段表現不合格為由辭退。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現實情況依然不容樂觀。
“我國現有法律中關于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基本是一些權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實施機制。只有出臺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才能消除包括乙肝歧視在內的各類就業歧視。”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蔡定劍表示,最近由他領銜的課題組起草完成的《反就業歧視法》(專家建議稿)將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
就業歧視依然普遍
去年10月至1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以電話咨詢的方式,調查了92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內地的96家分支機構或者合資公司(外方控股)的招聘體檢和錄用標準。被調查的企業中仍有逾八成對求職者強制體檢乙肝病毒標志物,明確宣稱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公司比例為44%,比上次2006年調查的77%大為減少。但違規強制要求求職者抽血化驗乙肝病毒標志物的公司,卻從2006年的19%增加到40%,其中有15家公司聲稱是否錄用員工要在體檢后“看情況決定”、“由上級決定”或“由醫生決定”。
“法律禁止歧視,但是公司依然要查乙肝,至于是否錄用,要看情況決定。”調查中,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如此表示。這就給企業的隱性歧視和潛在歧視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調查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成本低,是企業輕視相關法律的原因之一。根據規定,違規進行乙肝體檢的企業,面臨的罰款為“1000元以下”。國內某企業在面對被辭退求職者的起訴時,明確告訴求職者:“就算敗訴也賠不了多少錢,法庭上見!”
此外,部分企業或其代理機構為了逃避違規體檢的法律責任,單方面要求應聘者簽署“自愿檢測乙肝”的同意書。在這種情況下,應聘者很難拒絕簽字。
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表示,從調查結果看,《就業促進法》所包含的反歧視條款,對于消減就業領域的乙肝歧視現象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就業促進法》畢竟不是專門的反歧視的法律,缺乏獨立性、系統性、深刻性,所以至今仍無法根除乙肝病毒攜帶者所受的就業歧視。如果能有一部更有力的反歧視法律,將更有利于消除包括乙肝歧視在內的各類就業歧視。
需制定專門法律
早在2004年3月的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提出了“關于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的建議”。2005年3月,周洪宇再次在第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了這一建議,但最終并沒有列入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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