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ydgod123的困惑:
我是08應屆生。5月4日到某公司以兼職的身份全職工作,6月底拿到本科畢業證后也只簽訂了一份勞務合同,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一直到現在我還在這家公司以兼職的身份全職工作。目前年底了,公司重新安排,打算給我轉成勞務派遣用工,請問:1、勞務派遣合同入職日期該怎么寫?是寫5月4日還是7月1日還是簽訂當天?2、如果我不同意轉勞務派遣,主動提出來離職的話,公司要給我經濟補償金或是入職以來的雙倍工資做賠償嗎?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2008年的(秋季招生)應屆生于2008年7月起才可以作為正式的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你5月4日以兼職身份進入這家公司沒有問題。但是自2008年7月起,你的身份發生了變化,這家企業再以兼職的身份對待你是不對的。實際上,你與公司之間已存在提供勞動和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從7月1日起,你的身份已經自動轉為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雖然你和公司之間只簽訂了一份勞務合同,但因為勞務合同的內容和勞動合同比較相像,這份合同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錯誤版來看待。
所謂的勞務派遣,并非由你現在的這家公司直接與你建立勞動關系,是由另一家勞務派遣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甚至發你工資,與你建立勞動關系。你的工作內容則是到現在這家公司里提供勞務。這樣一來,你的權益相對容易受到損失。
現在問題就出現了,你當前的勞務合同簽訂的有效期是多久?在有效期結束前,訂約雙方應該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任何一方請求改變合同主體都屬于重大的勞動合同變更。如果公司想解除這份合同,也要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在這些問題解決之前,你沒有必要和其他公司去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公司重新安排把你轉為勞務派遣員工的設想將困難重重。
因此,你現在應該堅持原先的勞務合同(實質是勞動合同)必須繼續履行,單位擅自改變合同是不妥當的。如果公司想解除之間的勞動關系,尚缺乏合法的理由,選擇強行解除的話,公司要支付相當于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加上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他們至少要給你2個月的工資才算過關。
你如果想主動提出離職,那就損失大了,因為員工自行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法定單位過錯除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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