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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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健全養老服務體系,規范和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
第三條??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完善長期照護保障制度,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督管理,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協調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第七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敬老、孝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養老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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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考慮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以租賃、出讓等方式供應。鼓勵農村牧區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發展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區未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建設規劃標準的,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建設,并符合無障礙設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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