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1]
商財發〔2021〕486號
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過渡期后政策銜接,促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過渡期后有關監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上述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于個人自用并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三)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托,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主要包括以下參與主體: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二)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平臺):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經營者。
(三)境內服務商: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倉儲等服務,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直接向海關提供有關支付、物流和倉儲信息,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后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
(四)消費者: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
三、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
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一)跨境電商企業
1.承擔商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并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應委托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2.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當發現相關商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或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應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商品并妥善處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并及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海關等監管部門報告。
3.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告知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2)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
(3)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4.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包括收發貨質量管理、庫內質量管控、供應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追溯信息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產商等上游溯源。
6.向海關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電子數據,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清單,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跨境電商平臺
1.平臺運營主體應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并按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接受相關部門監管,配合開展后續管理和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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